中国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Licensing Executives Society China,缩写:LES China)。
本会为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Licensing Executives Society International)的分会之一,同时使用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中国分会或LES中国分会名称。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运营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以及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许可运营,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积极发挥本会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深入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
(2) 搭建会员合作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知识产权许可运营工作水平。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支持会员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运营工作;
(2) 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运营有关的调查研究,发布研究成果,向国内、国外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举办知识产权许可运营有关的讲座、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4) 组织知识产权许可运营有关的国际、国内会议;
(5) 发布知识产权许可运营信息;
(6) 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运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的治理,与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及其分会加强联系合作;
(7) 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运营相关工作的个人、团体提出书面申请,表明接受本会章程,经本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4) 向本会反映知识产权许可运营工作的意见;
(5)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法律执行的建议或者意见。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 接受本会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
(5)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7) 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应按照理事会决定的会费金额和规定的期限交纳会费,其须向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交纳的会费相应外汇由秘书处集中汇出。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自本会发出书面催交通知起三个月内仍不交纳,以自动退会论。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 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定以下事项:
(1) 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2)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3) 指定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国际代表;
(4) 制定和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
(5)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人选并管理和指导委员会工作;
(6) 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知识产权许可运营相关会议。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办理秘书、行政、财务等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3) 团体或个人捐赠;
(4) 相关机构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章 会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址:北京。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理事会。